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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驾照包过?

    信息发布者:张卫华
    2019-01-17 18:44:59   原创

    1月15日,于都警方查处一起驾照考试中心作弊案件,查获通过手机科技协助考生作弊的违法行为人王某(男,30岁,于都县车溪乡人)、陈某(女,26岁,于都县银坑镇人),并将王某执行拘留。

    11月15日上午11时许,工业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考试中心举行的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有一名女性考生有作弊嫌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考生邹某(女,36岁,赣县储潭镇人)因担心自己文化程度低而受到王某蛊惑,约定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由陈某帮邹某穿好事先由王某准备好的作案衣服,协助邹某进入考场,王某和考试中的邹某通过无线设备传输答案。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违法行为人陈某因情节轻微被依法处以罚款处罚,邹某因考试作弊本次驾驶考试成绩取消,一年之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驾考理论考试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以及应急驾驶等知识,这关系到驾驶人未来驾车的安全,更是日后安全驾驶的前提和基础,千万别为了通过考试而投机取巧,以身试法,企图用作弊手段蒙混过关,认真学习才是正道。驾考各流程都是公平、公正、严格的,自作聪明的作弊者必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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