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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法(草案)》初审,“无地农民”的福音来了

    张卫华     2019-01-13 13:46:06     浏览:17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张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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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

    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

    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诸多方面。


    此修正案的审判结果可谓是关乎着亿万农民的权益,人们颇为关注。

    10月31日上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

    初审过后为农民朋友们带来了诸多好消息,一起随小编看看吧~

     一、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拟定不交回发包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朋友为了子女就学或自身就业的需要,不得不落户城市,那么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权需要上交吗?原先《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但在31日的草案初审过程中,删除了此条规定。而是否要交回土地承包权的主动权转移到农民朋友手中。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因此,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大可放心。


     二、无地农民的福音,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在农村中,常见到这样的现象,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原因,有一些农民朋友没有分到土地或失去土地,但除了耕作,他们又想不出其他的谋生之道。不过,草案将为此类农民带来福音。

    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因此,只要连续抛荒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将被收回。

    收回之后,村中的空闲土地将增加,无地的农民朋友可抓住时机,向村中申请土地。亦或是加入村中的合作社,参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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